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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定義與內涵v3

三、投保與理賠

  13、哪些保險公司可以辦理交強險業務?

  《條例》規定,中資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交強險業務。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交強險業務。目前保監會已經批准22家中資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業務並向社會公示。

  14、購買交強險後是否不用再購買商業三責險?

  交強險主要是承擔廣覆蓋的基本保障。對於更多樣、更高額、更廣泛的保障需求,消費者可以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自願購買商業三責險和車損險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購買了20萬元責任限額的商業三責險、車損險、以及附加盜搶險、不計免賠險和玻璃單獨破碎險等。在實行交強險制度後,消費者在原保險合同到期後,首先必須購買交強險,同時還可根據自身需要,在交強險基礎之上選擇購買不同檔次責任限額的商業三責險(如5萬、10萬元、15萬元或更高),以及車損險和各種附加保險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險保障。

  15、交強險可以購買多份嗎?

  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需要獲得更高的責任保障,可以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三責險。

  16、交強險的保險期間有多長?

  《條例》規定,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三是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7、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發性。為了確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條例》規定,對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同時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8、交強險制度何時開始實施?原已投保的商業三責險是否有效?

  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制度於2006年7月1日起實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要投保交強險,並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在交強險制度實施前已購買商業三責險並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續有效,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單備查。原商業三責險期滿後,應及時投保交強險。

  19、交強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何種權利?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除了按照交強險條款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賠償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1)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具備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3)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交強險合同(除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5)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做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20、投保人購買交強險有何注意事項?

  投保人購買交強險要注意以下事項:

  (1)投保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複印件;

  (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3)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

  (4)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批改手續。

  (5)交強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6)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同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2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與交強險有什麼關係?

  根據《條例》規定,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和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三種情形下,將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同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是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是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其他資金。有關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相關部門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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